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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立法规制中应解决的问题

媒体:原创  作者:邓勇
专业号:邓勇 2012/12/17 11:05:42

邓勇 刘威

又是一届两会时,围绕着国计民生的各种议题纷纷新鲜出炉,引得举国侧目。据报道,2012年全国两会期间,人大代表、中国移动广东公司总经理徐龙表示,现有信息系统安全问题严重,尤其是电子支付诚信度不够高、交易安全性不够强,他建议,要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支付法》,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专家意见,该提案对促进电子商务的可持续发展有积极作用,有利于对这个行业的规范,同时增强广大用户对电子商务发展的信心。在这里,我们可以感觉到,信息时代的来临对立法工作又提出了新的要求。

进入比特时代,网络正在深刻而又潜移默化的影响着我们的生活方式,电子支付手段的出现正是这一影响在日常贸易领域的体现。电子计算机技术与网络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为电子商务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在电子支付方面显得尤为突出,其被赋予了方便快捷、省时省力,降低交易成本、减少现金流、提高交易透明度等不可比拟的优势之后,几年前还被视为“鸡肋”的电子支付转眼变为投资新宠。有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1.94亿人,手机在线支付用户达到3058万,第三方网上支付行业持续保持强劲增长,整体交易规模达到22038亿元。但是,电子支付蓬勃发展的同时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也是无法回避的,正如徐龙代表所说的电子支付规模大但不规范,这也是他提出制定《电子支付法》的直接动因。当前在电子支付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大问题:

一是诚信问题。全国政协委员苏宁电器董事长张近东表示,诚信问题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最大障碍,事实上,这也是互联网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是一系列矛盾的源头。寻根溯源,这与网络世界的特点有关。网络空间是由网址和密码组成的虚拟却客观存在的世界。在这个世界里,我们的感官被屏蔽,只能通过一些符号来了解对面的“他”。就电子支付而言,交易的双方“只闻其声不见其人”,大多数情况下甚至是连声音都听不到的,这种不能进行传统意义上互动的交易必然让人产生疑虑。就好像突然蒙住你的眼睛,然后让你走路一样,不管这条路你多么熟悉,心中总是无法完全释然的。从心理学角度来说,这是人自我保护的本能,我们总是习惯性的相信自己能够切实感觉到的人或事。

在中国,这个问题就显得尤为突出。当今在某些领域出现“礼崩乐坏”“人心不古”的现象,让现实中的人相互之间尚且感觉不到信任,更何况让人们去相信一个由一堆符号组成的所谓“人”。所以,诚信问题始终制约着电子支付的发展。因此,立法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建立惩罚制度,惩处一些诚信缺失行为,达到“杀一儆百”之效,使那些“不信之徒”变为“不法之徒”,减少电子支付中的不守信现象;另一方面就是通过法律的正面引导,使人们重新建立诚信信仰,从根源上切断“缺信”行为。目前,《电子签名法》、《电子支付指引》、《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几部法律法规的出台以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立正是做这方面的尝试。与此同时,建立完备的第三方平台,提供第三方担保也是解决目前诚信薄弱的有效方法。如支付宝、安付通等网上支付平台就十分受用。

二是安全问题。伴随着诚信问题而来的就是安全问题,徐龙代表在两会中不仅建议要制定《电子支付法》也表示应该制定一部《信息安全法》,这是基于现有信息系统安全存在严重问题的现状提出的。在电子商务支付领域,安全问题主要包括交易安全和信息安全。交易安全源于技术安全体系未成型。Web、防火墙技术、加密技术和强认证技术确实为电子支付提供了一定的技术保障,但是这整个交易链条还是漏洞百出,消费者和厂家、商家并没有真正意义上在一个完整的安全渠道内交易。不法分子利用这些漏洞,假冒商家骗取消费者钱财以及一些重要信息,给消费者造成了极大损失。易宝支付CEO唐彬表示“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在处理频频发生的“网络钓鱼”事件时“有心无力”。 以北京市为例,2011年北京市网络购物投诉已经占总投诉量的1/3,其中“网络钓鱼”为主要诈骗形式,而且受害者往往求助无门。

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支付过程中,往往会被要求填写一大堆个人信息,但是我们却不知道这些信息将去往何方,也不知道它们是否会始终受到保密保护,更不知道会有哪些人会接触这些信息,甚至我们会觉得有些信息的填写是完全没有必要的个人隐私。自12月21日CSDN用户账户信息泄露以来,“泄密门”愈演愈烈。有消息称,京东商城、当当网等B2C电子商务网站均存在用户资料泄露的情况,而且这些电子商务网站更多地涉及了网民的个人隐私信息,包括姓名、手机、住址、爱好、银行账户等,如果用户的这些信息泄露,后果将不堪设想。这让我们不得不小心翼翼的对待我们在电子支付过程中的信息安全问题。电子商务支付的安全只能依靠两部分力量来维护,一是技术性安全体系,二是事后安全体系,即法律体系,而且,事实证明事后安全体系的构建已经远远超出“技术体系”的范畴,是对技术体系的有力补充。有人说,中国的互联网起步不是在技术发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更多的是在一些新观念的召唤下、在媒体的鼓吹下浮躁的、盲目的、快速的、膨胀起来的,这样的现状不得不让我们更加呼唤“法制”的完善和“法治”的来临。

三是实用性问题。如果说诚信问题和安全问题是大问题的话,那么这里还有个“小”问题。这个“小”并不是说问题影响力小而是说它更加具体,更加现实,也就是实用性问题,具体来说就是电子支付系统的兼容性问题。在生活中我们常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你在某个网上商城选择好了商品,等到支付时你发现,该商城只支持支付宝或者只支持财付通,这就会让我们很尴尬。现实生活中只要有人民币我们就可以随时支付货款,不会存在货币不兼容的现象。所以,在实用性上电子支付系统要更加开放化、灵活化。各运营商相互之间或者在政府的协调下,要建立一个广泛合作的平台,各个支付系统之间要可以自由转换,这样才能真正达到自由贸易的目的。电子商务支付也才能真正找到属于自己的生存之道与传统支付手段分庭抗礼。

一部法律的出台总是在正反两种力量的交互推动下进行的的,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知道,今天,我们之所以对《电子支付法》千呼万唤,就是因为一方面电子支付前景广阔,而且事实上也正逐渐成为我们日常交易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却也是问题多多,无法回避。在制定这部《电子支付法》的过程当中立法者还应当重点解决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一是电子商务支付的立法位阶问题。徐龙代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诸如《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等几部已有的法规存在立法层级不高的问题,从根本上来说,这就是立法位阶的问题,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以网络为基础的电子商务肯定是要面向全国甚至全世界的,所以,我们可以想象,《电子支付法》至少应该是一部高层级的全国通用的法律。但是,正如上文所说,网络是一个世界性的平台,也就是说,电子支付涉及的可能是跨国甚至跨域业务,而在法律地域性的限制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支付法》显然对国外业务的监管只能“望洋兴叹”,那么,我们如何规范与中国有关的域外电子商务问题呢?我们认为立法者在制定这部法律时应该注意开放性、包容性和根本性的体现。同时要关注国际公约或者惯例中对类似事件的处理办法,在新法中吸收一定的国际元素,为今后的接轨埋下伏笔。
   二是电子商务支付的税务监督问题。电子支付和传统支付相比较,呈现出较多优势,但是有一点,传统支付对于税收监管来说是十分有利的,而电子支付在这一点上似乎相对薄弱。当我们和商家面对面交易的时候,国家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发票、增值税发票等一系列凭证来进行税务监督,但是我们在电子支付过程中却无法为相关部门提供全部的纳税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将对税收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新法应该对电子支付过程中的纳税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并且从技术上和法律上予以保证。

三是立法过程中利益主体平衡的问题。在交易中,消费者显然是弱势群体。而当今电子支付手段的推广却并没有从消费者的需求出发,而是以商家利益为基点。无论是电子支付系统的技术特性还是推广方式都是以商家为中心,这对消费者是十分不利的。所以,新法应该平衡各方利益,从厂家、商家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再到消费者,在这个链条中,各方都应当作为平等主体通过合法与公平的途径来受益。

2012年在北京召开了两次电子支付类会议,分别是“中国支付产业趋势会议2012”和“2012第四届中国移动支付论坛”,而且类似的会议正在持续进行,这说明我们对电子支付领域的关注更加理性化和科学化。无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支付法》何时能与国民见面,只要这种理性的思潮和不断的深入探索存在,电子支付的前景就一定光明,让我们一起期待新法的诞生。正如徐龙代表所说,希望这部法律能够有效规范电子支付活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和谐持续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法学博士 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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