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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最新投资政策

媒体:原创  作者:湘西驻京办
专业号:湘西驻京办 2016/8/10 10:31:49

西部开发及民族政策 

湘西州是湖南省唯一进入国家西部开发的地区,也是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和湖南省湘西地区开发重点地区,凡是州内引进的投资项目,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额较大的,享受湖南省湘西大开发政策,优先申报列入湘西地区产业开发项目,享受省财政贴息或引导资金支持;民族用品生产企业可享受2.88%年利率贴息。 

湘西州承接产业转移优惠政策 

财税优惠方面,进入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前5年企业上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按50%返还企业以用于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企业所得税实行前3年免征、第4-5年减半征收;工业发展专项、科技创新专项、湘西地区开发专项、产业集群技术改造专项等资金重点向产业转移园区的企业倾斜;国内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中部地区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资金向国内外贸出口企业倾斜,同时享受财政不同支持;一次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企业,优先申报列入湖南省湘西地区开发产业项目范围,享受省财政贷款贴息;一次性投入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予以特殊政策支持。  

土地优惠方面,工业用地实行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土地出让后,可合同约定,实行分期付款;工业企业自行提高工业用地使用效率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 

其他优惠方面,优先保障园区电力供应,并为园区企业争取优惠电价;免除一切与项目开工建设相关的费用,项目建设相关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在管理服务方面实施“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 

招商引资第一引资人奖励政策 

实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第一引资人奖。对通过各种渠道直接促成工业、农业、商贸物流、文化旅游、高科技产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并对受益地方财政收入作出一定贡献的起到首位直接作用的第一引资人(包括单位和个人),由州人民政府按照所引进项目所形成固定资产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奖励条件。申请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第一引资人奖的条件为: 

1、第一引资人非本州内从事招商引资工作职责和利用职务影响的公职人员; 

2、第一引资人引进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来州投资落户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计划投资额须在1亿元以上且符合关于“奖励条件”的规定; 

3、有项目外来投资方出具的项目引进情况书面确认材料,以及地方受益财政出具的财政贡献情况书面材料; 

4、按要求填报《湘西自治州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第一引资人奖励申请表》。 

(二)奖励等级。形成固定资产在1000-2000万元的,给予第一引资人3万元奖励;形成固定资产在2000-5000万元的,给予第一引资人5万元奖励;形成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1亿元的,给予第一引资人8万元奖励;形成固定资产在1亿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的千分之一,给予第一引资人奖励,但最高奖金不超过100万元。 

(三)奖金兑现。由第一引资人出具身份证明、投资者和项目单位出具的第一引资人证明、投资的新企业营业执照(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向州商务局提交《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第一引资人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申请。州商务局初审并报经州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兑现奖金。第一引资人属单位的,其奖金用于奖励单位有功人员、弥补办公经费不足和解决职工福利;属个人的,奖金由财政部门按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发给。 

                                     (州政办发〔2014〕9号) 

湖南湘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现代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鼓励和促进湘西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带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实现湘西经济开发区“州府新城,产业新区”的目标,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第一条 立足湘西,面向长株潭、长三角、珠三角及京津唐等地区,重点引进商贸、服务类企业及其他类企业。 

第二条 开发区认定的商贸、服务类企业是指其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或分支机构在湘西经济开发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或独立核算,并在开发区境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注册资金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 

第三条 税收政策 

开发区内的商贸、服务类企业,凡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或国家出台的《西部地区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奖励政策 

对新引进的商贸、服务类企业实行奖励政策,奖励资金用于鼓励支持企业在开发区发展壮大。奖励标准及兑现时间如下: 

1、从该企业项目运营之日起前五年按企业所缴纳增值税入库额的16%奖励给企业;该项奖励资金每年分两次予以兑现,分别在该财政年度的7月底前和次年度1月底前兑现。 

2、从该企业项目运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前三年按入库额的25%奖励给企业,后两年按入库额的13%奖励给企业;该项奖励资金每年分两次兑现,分别在该财政年度的12月底前及次年度的6月底前兑现。 

3、对于年纳税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企业,5年内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所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入库额的15%于奖励给个人,每个企业限三名高管;该项奖励资金每年分两次兑现,分别在该财政年度的12月底前及次年度的6月底前兑现。 

第五条 配套优惠政策 

1、为年纳税人民币20万元以上、200万元下的企业提供2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场所,租金第一年全免,第二、三年租金减半。 

2、为年纳税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提供4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场所,租金第一年全免,第二、三年租金减半。 

第六条  由财政局、商务局与企业签订《扶持类企业确认表》对以上优惠政策予以兑现。 

第七条 本意见从2014年4月1日执行,本意见由开发区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湘西州鼓励外来投资重点领域 

1、新材料产业:鼓励发展锰、锌、铝精深加工,锰材料重点发展锰电子材料、锰电池材料和锰系合金等,锌材料重点发展电池锌饼、纳米氧化锌、无汞锌粉、锌基合金等,铝材料重点发展太阳能铝粉、涂料铝粉、铝型材等,积极引进钒生产先进技术,重点发展钒铁、钒钛合金、三氧化二钒、钒电池等,鼓励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矿山建设。 

2、新能源及节能环保产业:鼓励发展水电、风电、生物能源、余热发电。鼓励矿废渣、尾渣循环利用和资源综合利用,发展环保产品和环保材料产业。 

3、生物医药产业:鼓励中药材、中药提取物、中成药、民族医药、医疗保健品的研发生产。 

4、电子信息产业:鼓励物联网、云计算、软件开发销售、电子信息产品制造、通信和信息服务。 

5、农业特色产业:鼓励农产品深加工和综合利用。鼓励椪柑、猕猴桃、茶叶、烟叶、蔬菜、百合、中药材、畜牧水产等特色支柱产业开发。鼓励良种培育基地、农产品销售窗口建设。 

6、文化旅游产业:鼓励星级宾馆建设、旅游景点景区开发、民族文化演艺、旅游商品加工、特色食品开发、休闲娱乐、文化创意。 

7、商贸物流业:鼓励超市连锁、物流配送、电子商务、总部企业进驻。鼓励州外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股权投资公司设立机构网点。 

8、基础设施:鼓励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城市综合开发、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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