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段庭长必须会做饭炒菜的消息在微博等网络空间引发热议。据悉,引发热议的新闻出自《河南法制报》。据该报报道,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在社旗县法院桥头法庭调研时,提出中午这顿饭非常重要,法庭庭长必须学会做饭,还要会炒几个菜,今后这项工作要纳入考核机制。(4月21日中青网)
河南要求法庭庭长必须学会做饭,提出不会做饭的庭长就是失职,当庭长前提条件必须会做饭,甚至将庭长做饭纳入考核,着实让人哭笑不得。
社会分工本来提倡各司其职,庭长的职责应该是依法公正审判,杜绝冤假错案,维护法律尊严,去做饭炒菜其实是不务正业。人的精力有限,考核做饭,庭长必然花精力去完成,用在案件上的时间也就少了,并不利于案件的审判。保障法院职工生活,提高下午工作效率,完全可以聘请厨师来完成,庭长学做饭实在多此一举。
另外,据称要求“庭长学做饭”目的还在于让法官不吃当事人的饭,以维护法院形象,防止司法腐败,促进审判公正。有法官也认为,“形成了在法院里吃午饭的环境,谁还敢中午出去跟当事人吃饭”。但这样的目的显得过于理想、可笑。防止了法官中午不吃当事人的饭,那晚上呢?杜绝司法腐败,保证公正审判,应该靠完善制度,靠严厉的处罚,靠强有力的监管,企图用午餐解决简直就是痴心妄想。
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庭长学做饭”本身不具有合理性,也难以操作,但却迅速在河南法院系统得到贯彻落实。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把 “法庭庭长会做饭”作为“优秀法庭、优秀法庭庭长”评选条件,南召县法院提出用一个月时间对庭长进行培训,仍不会做饭的调离,内乡县法院更提出将庭长做饭纳入年终法庭目标考核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终评奖评先资格。这无疑反应出法官不唯法、不唯实只唯权的“官本位”思想。法官本应是公平正义的化身,却对权力点头哈腰,又如何能够保障案件得到公正的审判呢?
笔者认为,要想真正杜绝司法腐败,维护司法正义,还是少些“庭长学做饭”似的奇葩规定,多些制度上的保障。
巴山夜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