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ATM机故障获取17.5万元人民币,以盗窃罪一审(2007年)被判无期、二审(2008年)改判5年的许霆曾引起广泛争议。近日,已假释期满的许霆,再向广东省高院提起申诉,请求对“许霆案”重审,撤销当初的刑事裁定。许霆认为,这只是一个透支事故,不能算盗窃。(5月23日《羊城晚报》)
当年,许霆因被判无期而引起举国轰动,虽然二审被改判5年,但仍有超九成网友认为许霆无罪。一个基本的逻辑就是,许霆利用柜员机出错而多次取款的行为,本身不能说没有错,但不应该定性为盗窃;因为是银行的ATM机出问题在先,银行自身是需要承担责任的,许霆充其量也就是经受不住诱惑不当得利而已,只能算是一个民事案件而非刑事案件。
而且,这完全不符合交易双方权责对等的原则。因为如果ATM机少吐钱,银行是“离柜概不负责”的,民事赔偿都不给,更遑论被追究刑责了。储户与银行的不平等关系,总结起来就一句话:对银行不利的,储户必须负责;对储户不利的,银行概不负责。国内银行之所以遭致民怨众多,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不平等霸王条款繁多,根本不讲权责对等。
许霆说,申诉的意义不是为了获得赔偿,也不是为了自己的名誉;这话听上去很矫情,可事实上许霆案的确已是公共事件,银行、司法考试都在讨论,很有辩个清楚明白的必要。有法律专家表示,“该案当年经最高院核准,已成为一个判例。即最高法院已将利用柜员机出错而重复多次恶意取款的行为定性为盗窃。对此定性,全社会应该尊重。”可是,如果这样的定性本身没有道理,经不起质疑,公众为什么必须尊重呢?
去年,英国一台ATM机发生故障,在顾客取款时吐出双倍数额的现金,此消息不胫而走之后,很多人赶来提款。故障持续两个多小时,200多名顾客取走现金,其中有些人甚至用五六张银行卡取钱。对此,汇丰银行表示,他们不会追讨多支付的钱,因为出错的是银行,顾客不必为此负责。这个新闻一传到国内,立即被媒体拿来与许霆案做对比,并被一致认为是扇向国内银行的一记耳光——因为如果按照我们的“许霆判例”,这200多名顾客个个都可以被判5年。
其实,需要反思的何止是银行呢,维护社会公正最后底线的司法界,同样应该从类似的案例中看到新的东西。我甚至想,如果英国的这个事情发生在许霆案之前,是否就不会有后来轰轰烈烈的许霆案了?在ATM机故障面前经受不住诱惑,不独国人如此,“长着同样屁股的猴子”都一样;既然这本身就是一个偶然情境下的特殊考验,以后肯定还会有人“中招”。正因为如此,今天继续辨析“许霆判例”才显得非常有必要;要不然,经不住诱惑的后来者们,肯定还会被照“例”判刑。
舒圣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