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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变身福利令人忧

媒体:原创  作者:邓勇
专业号:邓勇 2012/12/17 11:10:03

邓勇 蒋云志

近日,河北盐山县政府施行的“县长特别奖”被媒体曝关,瞬间成为舆论的焦点。这种“史无前例”的奖项令民众“眼界大开”,为之震惊。据悉,根据中共盐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县长特别奖的暂行规定,对“为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单位或个人,授予“县长特别奖”,获奖者奖励现金10000元,并在下一年度为其符合条件的一名子女在事业单位安排工作。媒体此前已披露,多名当地“官二代”获奖事业编制。

县长特别奖“横空出世”,并以其“新颖性”“创新性”吸引大众眼球,其出现原因同样令人迷惑不解。分析“县长特别奖”的特点和出现背景,笔者认为“县长特别奖”出现的原因应归结到以下方面。一方面,政府迫切希望发展当地经济,提升当地综合实力。这样一来,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贡献者当然受到“器重”,接下来,给予奖励也是理所当然的,再后来,他们发现一般的物质与精神奖励不足以大幅度地鼓动官员的积极性,于是拿出了“终极奖品”--公职。另一方面,制度的漏洞和行政干部队伍的守法意识与公德素质的缺失“为虎作伥”。 盐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县长特别奖的暂行规定的出台是该县相关制度捍卫公正的法网下的“漏网之鱼”,如果制度健全合理,“县长特别奖”这种非法奖励不可能得以光明正大的实行。我们还应看到,在制度漏洞之外,还存在着行政队伍的因素,相关公务人员“明知故犯”,冠冕堂皇的说辞难以掩盖其违法本质,执法者犯法,可见其守法意识之淡薄。而且,以公职作为政绩奖励显然不合公序良俗,缺乏公德之行为不言而喻。另外,监督也是法治之链上的薄弱环节。“县长特别奖”在“培养”了数名“公务员精英”才得以纠正,可见监督乏力之程度。

县长特别奖这一事物的出现并非偶然,它折射出政府与法治存在的问题,同样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具体说来,“县长特别奖”带来了以下负面影响:一是违反法律规则,侵犯了公民公平竞争权与发展权。“县长特别奖”与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背道而驰,它为获奖者的亲属好友开辟了进入公职单位的特殊绿色通道,如果此种通道人满为患,那么,试图通过正规合法渠道而进入公职单位的公民的一切努力都将是“徒劳”,这些公民的公平竞争权与发展权无疑受到严重侵害;二是违背社会规则,恶化社会风气。“能者上,庸者下”,优胜劣汰,公平竞争等,都是现代社会比较稳定的基础规则。“县长特别奖”罔视基本社会规则,“不按常理出牌”影响恶劣。由于该奖项对当地干部提供了“优惠政策”,其亲属进入公职部门获得捷足先登的条件与机会,不论其亲属是否具备公务人员的相应素质,拥有了特别奖这张“王牌”便一路绿灯。这样一来公平竞争的环境遭到破坏,“能者上,庸者下”的社会态势也被颠覆。此外,这种公然“拼爹”的做法极易扭曲社会价值观,败坏社会风气;三是激发社会矛盾。在当前,贫富差距拉大,社会公平成为民众迫切希望践行的准则,一旦“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这一政治理想也为社会民众所“诟病”,那么,社会矛盾将“雪上加霜”。我们知道民众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其占有的资源相对较少,因此,程序上的公正是他们获取合法权益的有力条件,一旦这份最为有效的竞争条件失去了,他们就很难在竞争中获取其应该得到的权益。这时,社会矛盾之激化可想而知;四是滋生并重助长特权化思想。“县长特别奖“的获奖者并非他人,而是也只能是领导干部。领导干部作为国家的掌权者,并在社会中处于优势地位,在享有诸多社会福利的同时,更把“事业编制”拿来作为自身的福利,在得到这份福利后,他们尝到了特权的“甜头”,因而特权思想更加浓厚。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指出:“不能拿公共职位做奖品,这是政治文明的一个基本原则,全世界通用。” 我们还应看到,在“县长特别奖“授予的过程中,相关文件规定,在下一年度为其符合条件的一名子女在事业单位安排工作。而对“条件”这一关键用语并未作出详情的界定,这样一来,符合条件与否就成了主观臆断,进而“领导说了算”,掌权者为掌权者辩护和撑腰,特权行为再一次“掷地有声”;五是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县长特别奖”戴着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光环”,旨称在鼓励领导干部奋发斗志,努力搞好经济,促进当地发展。然而,“县长特别奖”的确能发挥此种作用吗?当然是否定的。“县长特别奖”违法法律规则,扰乱社会秩序,激发社会矛盾,对社会与经济的发展百害而无一利。

“县长特别奖”是社会乱象的缩影,反映出法治、社会公德等多方面存在的问题。社会总是在矛盾中发展,在正视问题的同时,我们更多的是要着力于问题的解决。在综合分析这一现象的基础上,并结合社会实际,立足于法治社会的制高点,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我们应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思想道德等手段“多管齐下”,科学有效解决当前问题、根治病因和预防“疾病复发”。具体措施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第一,纠正错误是当务之急。鉴于“县长特别奖”所引发的强烈社会反响,只有及时果断地纠正错误才能挽回民心、维护政府形象。首先,上级党委政府必须清退通过奖励方式进入公共机构者;其次,应加强问责。对于“县长特别奖”的决策者、参与者和具体落实者都应该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责任人的违法成本,并且起到预警的作用。

第二,健全制度,科学决策是关键。“县长特别奖”这种怪胎的产出是由于制度的漏洞和权力运行的自主性、封闭性所致。因此,健全制度势在必行。科学的制度设计应体现法治的精神和符合社会公正要求。健全相关制度应具体做到:一是实行公开招考选举公务人员,任命、提拔公务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标准;二是下位法遵守上位法,禁止擅自篡改法律规则,扭曲法律背后的精神;三是实行决策阳光化,防止权力运行的封闭性。

第三,加强监督,限制特权是保障。制度重在执行。由于一些领导干部存在特权冲动,导致制度不被执行或执行不力。据悉,今年初,河北省委组织部和人社厅联合发布《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要求全省各地在今年6月前制定本地区公开招聘实施办法,实现制度全面贯彻。然而,“长特别奖”依然“方兴未艾”,可见制度执行的缺位。因此,加强监督迫在眉睫。监督无小事,需要科学有效践行:一是纪委加强监督与审查,督促制度落实情况并对落实不力和不落实者追究责任;二是及时清理相关违法规范性文件;三是鼓励民众、舆论参与监督并曝光不法行为;四是实行干部队伍整风,提升公务员队伍道德素质。

总之,“县长特别奖”作为法治社会的一出“闹剧”,从其喧嚣的剧情中,我们窥探到了法治与社会的漏洞与问题。值得肯定的是,法治的理性与社会的正义绝不允许非理性和反公德者的“登坛作法”。若人们都坚守法律的精神、守护公德的灵魂,那么,在法治社会的天空下,和煦的春风将携带着和谐的音符奏响正义与公平的交响曲。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法学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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