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政发〔2014〕41号
邵东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鼓励小微企业进入标准化厂房
园区发展的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皇帝岭林场,县直各单位,省市驻邵各单位:
现将《鼓励小微企业进入标准化厂房园区发展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邵东县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3日
鼓励小微企业进入标准化厂房园区发展的优惠政策
标准化厂房建设是落实县委、县政府“大办工业、办大工业、办好工业”发展战略的具体举措,是推进我县小微企业集聚发展的重要载体。为支持我县标准化厂房建设,鼓励小微企业进入标准化厂房园区发展,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标准化厂房在建设和企业入园过程中的相关手续由县政务中心负责全程代办,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工本费全免,服务性收费按照县重点项目相关政策执行。
二、标准化厂房建成后投资方3年内出售厂房缴纳的销售不动产营业税(销售收入的5%)、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的2.5%)、土地增值税(经清算按实征收)等实行先征后奖,县级财政实得部分按50%的比例奖励给投资方。
三、标准化厂房建成后投资方3年内出租厂房应缴纳的营业税(租金收入的5%)、房产税(租金收入的12%)、企业所得税(租金收入的2.5%)等实行先征后奖,县级财政实得部分按50%的比例奖励给投资方。
四、对园区企业实行税收考核奖励,标准化厂房建成投 产后,3年内年均纳税不低于3万元/亩,第一年纳税达到3万元/亩以上,奖励企业0.6万元/亩;第二年纳税达到4万元/亩以上,奖励企业0.8万元 /亩;第三年纳税达到5万元/亩以上,奖励企业1万元/亩。以上纳税强度每增加1万元/亩,奖励金额增加0.2万元/亩,但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亩·年。奖励资金全部由县财政拨付到园区,园区负责落实到企业。
五、对购买标准化厂房的企业或个人应缴纳的契税实行先征后奖,按50%的比例奖励给购买者。
六、政府协助投资方和银行衔接,对企业或个人购买标准化厂房提供按揭贷款。
七、在全县范围内对存在安全、消防隐患,环保不达标及各类非法生产的小微企业、家庭作坊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和规范,引导小微企业进入标准化园区生产经营。
八、政府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将公汽、管道燃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通至园区;根据发展的需要,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支持投资商在标准化厂房生产性用房内建医疗室、银行代办点;园区职工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就学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对园区企业工人由县人社局负责定期免费培训。
九、对园区按县重点项目实行“封闭式”管理,挂牌重点保护,安排一位县级领导联系指导工作。对园区内企业进行各类检查,事先必须报告联点领导,并在县优化办备案。在标准化厂房片区设立公安警务室,负责协调处理企业与周边的矛盾纠纷。
十、未尽事宜,由县人民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召开现场办公会议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