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法》的修订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日前在“上证法治论坛”的演讲中,详细地阐明了他对《证券法》修订的法理和逻辑方面的理解。他提出,证券法应当以公众投资者利益保护作为基本价值取向。
保护投资者利益,这是中国证监会建立20年来,历任证监会主席反复宣讲的“口头禅”。我国的首部《证券法》最早诞生于1999年,其后已经有过一次修订,而这前后两部法律文本也都体现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宗旨。但是,客观的事实是,在中国证券市场上,投资者利益保护仍然是最薄弱的环节,在不断出现的企业造假上市、机构内幕交易的案例中,中小投资者总是成为受害者。肖钢就任证监会主席后的半年多时间里,给投资者的一个明显感觉是加强了对市场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这也许可以遏制住蔓延于整个中国证券市场的违法犯罪现象。但是由于对投资者的赔偿机制仍然未能落实到位,因此这种严惩并不能直接让已经受到利益侵犯的中小投资者及时挽回利益损失。
肖钢在演讲中提出的几条意见对于让《证券法》真正起到保护投资者利益这个作用,是富有建设性意义的。比如,他提出,要研究建立行政和解制度。行政和解制度的提出,是基于证券交易的私密性,有的内幕交易很难找到确切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对内幕交易者的索赔就无从谈起。而在和解制的条件下,在证据未清的情况下,内幕交易者可以交出和解金而不再受处罚,这笔和解金则可用为对受损投资者的赔偿。这样,内幕交易者的不当得利事实上就大幅度减少甚至清零了,而受损投资者则可借助行政的力量获得补偿。它可以减少旷日持久、很可能没有结果的查处,而让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保障。
再比如,肖钢提出,要研究建立监管机构责令购回制度。这同样是一条极具针对性的措施。现实中的一些公司造假上市以后,虽然会受到监管部门的查处,但其已发行的证券却留在市场上,继续危害投资者利益,而建立购回制度后,监管部门就可责令造假上市者将已经发行在外的证券全部购回,这等于是使这个这个公司通过造假所获得的利益全部化为乌有,而投资者利益则得到了切实的保护。对投资者来说,相比于向造假公司索赔,这是一条更为有效的保护自身利益的途径。
肖钢提出的这两条意见,正是目前的中国证券市场所缺少的,使投资者承受了已经不在市场本身涨跌风险之外的不可预期的风险。而这种现象之所以会长期存在而不能改变,根本的原因是在要求证券市场为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服务的大目标,从而使推进企业融资成了证券市场的硬任务,有关部门面对造假上市、内幕交易的市场恶习恨不起来,而对为证券市场发展作出巨大贡献的投资者却爱不起来。这种风气自然也影响到了《证券法》的制订和执行。
保护投资者利益,不能仅仅是一句口号,而应该根据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制订有针对性的法律措施,只有这样,《证券法》所希望达到的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效果才不会被架空,中国证券市场也才能逐步修复生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