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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意见

媒体:原创  作者:湘西驻京办
专业号:湘西驻京办 2017/10/25 8:56:15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省委“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鼓励州内外投资者来我州投资置业,进一步推进精准招商,促进我州脱贫攻坚、后发赶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意见。

1、坚持“非禁即入、非限即许”的原则,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外,均向投资者全面开放。

2、招商项目建设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入股等方式供给,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农产品加工业生产的,可依法采取转包、租赁、临时占用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在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内按园区规划流转土地从事农业开发,集中连片种植达500亩以上的,其土地流转费按每年每亩100元给予补贴,连续补贴3年。

4、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投资强度在200万元/亩以上和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亩以上的鼓励类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县市人民政府可分别按土地出让金(扣除征地成本、前期开发费用和须计提的各项资金)的90%、50%比例支持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5、对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且用地集约的特色产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得低于成本价。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6、新入园的工业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现有土地用途前提下提高土地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价款。

7、投资四星级(含四星级)以上酒店项目,建设用地以项目挂牌方式出让,揭牌价高于出让底价部分可由受益财政全额奖补给投资企业,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购买生产设备及配套设施建设。投资商办完土地出让手续后,开工建设后兑现30%;主体封顶后兑现40%;实现竣工经营兑现30%。

8、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投产年度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前3年按100%、后2年按50%,州、县市政府以“企业发展基金”的形式奖补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或扩大再生产。

9、对世界500强或国内商贸行业前10强企业自主经营商贸类项目,从营业年度起,连续5年由州、县市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20%奖补给经营者,主要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购买生产设备及配套设施建设。具体标准为:年缴纳所得税100-200万元的,政府将地方分享部分的10%奖补给企业;超出200万元的,将超出部分地方分享的20%奖补给企业。

10、对新入驻园区标准厂房的企业,从企业投产之日起按照年租金30%的标准连续补助三年。

11、鼓励和吸引州外金融机构来我州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正式营业后,州政府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时,对分支机构的营业和办公场所建设用地按优惠价出让,根据相关规定可免收州、县市有关规费。产业基金、财务公司、投资公司享受以上同等优惠政策。

12、凡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招商引资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除政策明确规定需上缴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外,州、县市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13、鼓励企业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外来投资企业利用私募股权、改制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扩大直接融资渠道。

14、州、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成立“招商引资项目服务中心”,明确专人专班,进驻州、县市政务中心,实行“一窗受理”和“全程代办”服务。

15、有关单位在办理招商引资投资企业的审核、审批事项时,未按规定时限办结或转报的,或因故意刁难、推诿、拖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交由州、县市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16、实行企业“宁静日”制度。每月1日-20日为企业的“宁静日”,在此期间,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与生态安全、偷税案件等执法检查外,任何部门不得随意进入企业检查和收费。

17、实行“首次不罚”制度。对企业或个人非主观故意的一般违规行为,以帮助整改为主,限期整改;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原则上不予处罚。

18、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原则,州、县市政府(区管委会)分别设立招商引资(发展开放型经济)奖补资金,专门用于招商引资奖补兑现,其中,州财政每年统筹安排2000万元。

19、对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州、县市政府经考核评定后,分别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照州政办发〔2017〕70号文件执行。

20、凡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本意见未涉及的内容或与其抵触的内容,以上级文件为准。州政府以前颁发的文件与本意见不相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1、房地产开发、水电开发、矿石开采项目原则上不享受本意见的优惠政策。

22、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州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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