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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用“裸官”内蕴人事制度思维变革

媒体:华声在线  作者:赵强
专业号:尹邦仁 2014/1/17 12:38:32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配偶、子女移民的“裸官”,不被列为考察对象。

有人考据,“裸官”一词出现于2008年6月底,当时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庞家钰被判刑12年,媒体报道他的妻儿2002年就已经移民加拿大。几天后,时为安徽省芜湖市政协常委的周蓬安发表一篇题为《还有多少贪官在“裸体做官”?》的文章,将庞家钰这样妻儿都在境外,孤身一人在国内做官的人称为“裸体做官”,网络发酵后简称为“裸官”。

尽管周蓬安将他所创造的“裸官”定位为中性词,但人们应用时却明显带有贬义。这与先于“裸官”词汇存在的“裸官现象”往往爆出较多负面新闻有关。例如,2006年,涉嫌巨额贪贿的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局长周金伙在被纪检部门约谈后,留下一张纸条说:“我勤奋为党工作几十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我已经远走高飞,你们就不要再费劲找我了。”然后就远遁美国,与妻女团聚。这段堪称“经典”的“台词”为“裸官现象”做了个生动的注脚——“裸体贪官”表现出的贪婪、狡诈、狂妄无法不连累“裸官”沦为贬义词。

与以往贪官被查后仓促出逃相比,“裸体贪官”们提高了风险防范意识,贪贿行为出现策划、预谋的趋势。也因此,有媒体称“裸官”是“外逃贪官预备队”,虽然这种说法可能有失偏颇,但“裸官”群体外逃的几率和危害性大于其他人群,却是个不争的事实。

“裸官”的职业道德风险加大,相对应的预防措施也理应随之升级。2007年1月,中央首次大规模对副处级以上官员进行婚姻及家庭涉外情况普查;2010年颁布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扩大了公职人员申报的级别,同时增加了申报项目;2011年开始,配偶子女均移居海外的官员需进行新模式填报;2013年年底中组部印发通知,明确提出领导干部如不如实填报收入、房产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外等情况,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直至新《条例》明确关闭“裸官”迁任大门,可以看到,从摸底、申报到采取措施,防控“裸官”逐年严厉,显示出人事制度思维的变革。

据统计估算,我国目前约有118万左右的“裸官”。平心而论,“裸官”并不等于“贪官”,至少在法律层面上,“裸官”仍是个中性词,否则何不绳之以法?但是,新《条例》在人事任用的层面,确定无疑地将“裸官”全部做了“有罪推定”——这在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看,显示出了人事制度的思维转变与进步。众所周知,现代制度设计,大多遵循休谟提出的“无赖原则”,将考察对象设定为最坏的“无赖”,在这个前提下,制度才会更加严密,防堵措施才会更加有力。新《条例》中对裸官、跑官要官、火箭升官、履历造假、带病提拔、萝卜官位、为官作懒、用人失察等方面的预防性规定,其实也体现出了对考察对象先防范、质疑、考验,后再信任、任用的原则。

在严密的制度规范下,像周金伙那样的“裸官”就不大可能有居功自傲、无耻放言的机会;而若想做“官”,就不能“裸”出下限——人事制度的思维变革带动从政伦理的价值回归,或许是新《条例》的真正亮点。

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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