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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以滥用职权罪追责“官谣”制造者

媒体:华声在线  作者:王学进
专业号:沉潜 2013/8/31 16:19:27

就在网络谣言被人人喊打之时,新华社记者最近盘点了刘铁男被实名举报、国家发改委发言人称是污蔑等四起“官谣”,希望通过梳理一些官方“先否定后肯定”的怪现象,引起一些不注重多听、多看、多调查,遇事善于说谎、急于否认的相关部门重视。

何谓“官谣”?是指官方通过正式场合向外界发布的假话,它是相对于“民谣”来说的。同是造谣,但结局大不一样。“民谣”制造者,抓起来轻则拘留,重则判刑;“官谣”制造者则大多毫发无损,至多就是假模假样地说声道歉。为此,网友纷纷呼吁要追责“官谣”制造者,有论者在媒体上撰文,呼吁建立对官方造谣行为的追责机制。

论谣言造成的影响和后果,毫无疑问,“官谣”一点不亚于“民谣”,它会使广大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公信力产生严重怀疑,影响政令的推行力度,甚至动摇党和政府的执政根基。因此,要求追责“官谣”制造者的诉求合情合理。

问题是该怎么追责?以什么罪名追责?我查阅了《刑法》,没找到造谣罪的相关规定。司法机关在追究造谣罪时,是根据造谣的情况,分化为其他罪,如诽谤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而这两条罪显然不适用“官谣”制造者。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找不到相关规定。

那么,应该以什么罪名追责“官谣”制造者呢?我在薄熙来案的庭审中获得了一点启发:可以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定性。新华社发布的庭审纪实显示,2月7日,薄谷开来和吴文康协调重庆有关医院出具了王立军“存在严重的抑郁状态和抑郁重度发作”的虚假诊断证明。2月8日,薄熙来批准对外发布王立军接受“休假式治疗”的虚假消息。公诉人指出,这些行为造成的后果,使广大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公信力产生严重质疑,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检察院将薄的行为定性为滥用职权罪。

“官谣”有别于“民谣”的一点是,它往往不是个体行为,而是授权某人代表组织向外界发布虚假消息的。无论是党委宣传部门的负责人,还是政府部门的新闻发言人,他们大多是秉承领导的旨意,代为发布“官谣”的。如罗昌平实名举报刘铁男时,能源局发言人向外发布的那则“官谣”,就有可能是在刘铁男的授意下发布的。如该“官谣”确是刘铁男指示发布的,那就应该以涉嫌滥用职权罪追究他的罪责。

因为公诉人本次只是针对薄熙来批准发布虚假消息进行定罪,并未涉及其他执行人员,因此“官谣”发布者该如何处理,尚无先例可援。但作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事件的参与者,通常情况下又是知情人,应该也是负有责任的。具体应适用何种罪名,有待法律界探讨。

总之,薄熙来一案中检方对“休假式治疗”这一“官谣”的法律责任的考量,为今后追究“官谣”制造者的责任提供了一个范本,值得好好研究和借鉴。

 王学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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