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出炉,其中,明文规定,拒绝给老弱病残孕让座,经劝阻仍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引发公众对 “拒绝提供服务是不是就要赶下车”的争议。(据《广州日报》9月28日报道)
把不让座乘客赶下车,是将当前一种谬识推向极端:“让座是让座者的义务,被让座是被让座者的权利。”为弱者让座是社会文明的体现,然而,让座绝不是任何乘客的义务,乘客之间不存在任何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关系。以法律手段干涉道德层面的问题,以关怀一个群体的名义粗暴对待其他人,这不合法也不合情。在法规撑腰之下,强占他人的座位,老弱病残孕的良心何安?
购票上车的乘客,都是公交车的消费者,没有消费权利上的高低之别。对老弱病残孕者予以同情、呵护,是道德层面上的问题,却并不具备消费优先权。任何乘客就座都是天经地义的权利,让不让座也纯属自我决定的合法权利。作为提供服务的企业,公交公司以不向老弱病残孕让座为理由,就允许公交驾乘人员驱赶乘客下车,是不是对乘客正当消费权益的歧视和侵犯?是不是与消费者权益法直接冲突?
法律是外在的刚性社会秩序,道德是内在的柔性社会秩序,在一般的情形下,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二者必须“泾渭分明”,才能确保社会生活既“严肃”又“活泼”。
让座是一种“双向”的现代文明行为,对让座者与被让座者要同样地尊重,单方面苛刻对待不让座者是残缺的文明。无论是社会管理者,还是被让座者、围观者、本该被让座而不可得者,必须以文明的姿态对待问题,人家给让座那是十足的情分——值得感谢,人家不给让座那是他的权利和自由——值得尊重,攻击、强迫不让座的人本身就是有辱文明的出糗。
不让座就赶下车,这种粗暴干涉乘客权利的地方法规,看似营造社会公德氛围,实则是对法律和道德的双重侵犯,不能任由其错误地“落地生根”。
许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