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7月1日施行一周以来,淘宝上开始陆续有店家推出了“代看望老人”系列服务。“10分钟=8元,1小时=20元。购买宝贝的形式是时间费用 物品成本 交通费用。”一家店主贴出明确的收费标准。当“常回家看看”成为儿女的法律责任后,不少做子女的都表示,常回家还需要看公司的规定,不是那么好实现的。(7月8日《 云南信息报》)
在持“自由至上论”和“市场至上论”的人眼中,淘宝推出的“代看望老人”系列服务,以及愿意购买这些服务的子女们的选择似乎无可厚非,因为这属于市场行为下的自愿交换。在这种交换中,时间紧迫的子女以付出金钱的方式换取他人代行孝心的服务,以节约时间成本,同时也弥补无法多陪老人的遗憾。
但在另一些人眼里,这却显然是一种道德的退化,一种伦理的失守。“百善孝为先”,这条亘古不变的祖训,似乎从一开始就严格规定了其含义,即“有事弟子服其劳”,意思是对于父母的需求,子女当亲力亲为,不该由他人代理。无疑这种观点占据了绝大多数,从淘宝的系列服务交易额来看,尚未达成什么交易,除这种服务并不具备太大的适应性之外,人们坚持的“当亲力亲为行孝”观点也在抗拒着这种新生事物。
有时候,坚守必定意味着牺牲,在付出与得到之间,永远存在着一种“守恒”的特质。如果我们希望不管山高水远,都要亲自回家陪伴父母,那么,时间、交通、工作、生活等各方面便需要为此付出相应代价,这既是现代子女们最为纠结的问题,也是将“探望父母”写入法律义务后需要正视的制度短板。在目前不管是国有还是私营的单位,都在推行“狼性文化”,鼓励员工加班加点、尽量挤压休息时间的现实语境下,很难做到确保员工有足够的时间休假探望父母。也正因为如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甫出,便有人忧心忡忡地怀疑会成为纸上的权利。
带薪休假尚且“美人如花隔云端”,就更别提可以享有充足的时间放下工作去探望父母了。1981年《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明文规定,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假期为20天,且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这个以最大善意保障子女探望父母的权益之规定,却因为并未被广为人知而孤独地存在了32年,由此,本次《保障法》中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能否落到实处,也就让人难以乐观了。
“付费的亲情”,看上去是商业化之下情感在被动疏离,实际上是权利与保障之间所存在的距离让市场获得了商机,也是千山万水间难以团聚而导出的无奈情绪。无论是高举“市场”牌的还是高举“道德”牌的,所争论的核心无非是“以何种模式处理亲情”,但不管哪一种模式,都无一例外地会面对不圆满的一面,要么是前者的冷漠生硬,要么是后者的力不从心。而最大的现实问题仍然是,子女们如何最大程度地保证有充裕的时间探望父母,法律或制度应如何最大程度地保证在施行过程中辅之各方面的协调配合,使善法结出善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