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条令人心情沉重的新闻:近日,民间反腐人士柯尊年,在对陕西省宁陕县副县长一行人公款出国旅游一事实名举报之后,遭到上门威胁,柯尊年不得不在家安装摄像头,购置望远镜。这个出门必头戴钢盔、手执擀面杖的实名举报人,已经成为当地人眼中的“异类”。制度学家们和法律界人士再次发出呼吁,尽快出台保护实名举报人的政策或法律。(11月6日《中国青年报》)
“举报”作为一项“高风险行为”,人皆尽知。有一个比喻说得好:贪污就像一辆快车,你可以登上去,那么你将变成富翁,你也可以在它的旁边走,知道它的存在但不告发它,那么你会相安无事;但你要是选择站在它面前,结局肯定是粉身碎骨。敢于举报者都是真的勇士,是敢于直面危险的人。然而法律欠举报人太多,法律的缺位让举报人流泪流汗又流血。鉴于目前的形势,出台一部保护举报人权益的法律并完善保护机制,已是一个逻辑的必然。
具体而言,法律疏漏表现在对证人打击报复的量刑标准上。《刑法》第308条规定:“对证人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这样的判定与举报人可能遭受的危险完全不成比例,无法给犯罪分子以足够的威慑力。
其二,保护机制依旧停留在事后保护的层面。我国目前对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处理原则是以惩罚为主,预防为辅。保护出现在报复人打击报复之后,这种保护机制还有何保护可言?只有对举报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及时启动有关举报人保护程序,采取相对应的保护措施,将事后保护变为事前按等级保护,才能避免事后保护缺乏保护力的情况发生。
一种权利如果缺乏救济机制,那么这个权利就是虚化的,举报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那么举报这项权利就会渐渐虚化,即便有关部门重奖举报人,举报人也不敢毫无顾忌地领受。 “奉法者强则国强”。举报人是法律的信仰者,每一个举报人,都是“时代的良心”,法律没有理由不呵护他们。
钱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