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央宣讲团成员、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在日前公开发行的三中全会《决定》辅导读本中撰文披露:我国将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严禁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将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调离执法岗位。
此举一旦正式实施,意味着在执法的岗位上,合同工、临时工将正式告别本不属于他们的“舞台”。同时也意味着,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保护等行政执法活动中,由执法机关不按程序办事或程序不规范引发的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再也找不到“临时工”做挡箭牌或替罪羊。如果效果理想,那种出事总是“临时工”的现象有望绝迹。
行政执法人员队伍的纯洁,有助于厘清权责关系,进而使执法行为更加规范,这毫无疑问。但是,这并非一项崭新的改革措施。201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正式生效,其中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在这前后,广东、河南等地也相继出台了配套措施,明文要求,要将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坚决调离执法岗位。
临时工执法早为法律禁止,由此而言,袁曙宏的解读与披露,不过是重申法律。可在现实与落实的层面,袁曙宏从解读三中全会精神的高度传递出的信息,并不是那么简单。可以看到,尽管《行政强制法》生效已近两年,但在实际工作中,并未杜绝临时工越权执法的现象。比如今年六月间陕西延安又发生了临时工城管暴力打人事件。法律规定生效,可执法乱象不止,这说明法律还没有完全落地生根;权力失范的痼疾难改,反过来会架空法律,损害法律权威乃至民众对法律的信仰。
导致这种现象,根源还在于法律限权与某些行政职能部门权力扩张所产生的矛盾和张力。据袁曙宏披露,目前我国大约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和几乎所有的行政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这种现状,一方面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更加严格公正执法,另一方面也必须面对限权法律在行政执行层面几乎是天然的大大折扣。
法律规定,临时工不能执法,但行政执法机关身负的执法职能越来越多,权限也越来越大,再囿于编制与财力的限制,任用临时工乃至依赖临时工,成为难以割舍的选择。所以,即便形式上临时工不再参与执法,但只要临时工不被清理出执法的岗位,在执法行动中,他们仍然在场,就难免在冲突中继续冲锋陷阵。例如强拆中,临时工的劝阻行为,是执法行为中连续的一环,他们名义上没有执法,实际上仍在执法。
因此,调离执法岗位,是告别临时工执法的釜底抽薪之举。也只有进行全面的清理,才能督促法律规定的全面落实。而要解决法律规范权力、限制权力与行政执法机关滥用权力、自我扩权之间的矛盾,根本路径还在于三中全会倡导的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以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为重点,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在权力上做减法,在为民众服务上做加法,仍任重道远。
赵强